1、防止可燃物在通風系統的局部地點積聚。
2、排除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其風量應按在正常運行和事故情況下,風管內這些物質濃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計算。
3、當民用建筑內設有儲存易燃或易爆物質的單獨房間。
4、排除或輸送含有爆炸危險性物質的空氣混合物的通風設備及管道均應接地。
5、用于凈化爆炸性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應布置在柜式離心風機的吸入段。
6、甲乙類生產廠房的全面和局部通風系統,以及排除含有爆炸危險性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其設備不應布置在地下室內。